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581民初6181号
原告:林州汇通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翟振威,该公司员工。
被告:郑州智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林州汇通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智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原告林州汇通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9日以因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州汇通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州汇通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66元,减半收取1283元,由原告林州汇通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