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智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郑州智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1民终47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智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棉纺东路66号院13号楼1单元3层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69486518X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安阳县。
上诉人郑州智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冀0191民初12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州智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同意履行判决内容为由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郑州智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郑州智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247.6元,减半收取1623.8元,由上诉人郑州智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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