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智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郑州智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91民初188号
原告:***,男,198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丙浩,北京市华德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郓城县。
被告:郑州智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棉纺东路66号院13号楼1单元3层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69486518XH。
法定代表人:赵成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被告郑州智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牛红杰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范依苹
书 记 员 张晓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