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2072民初16998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6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上八庙镇季台村**。
被申请人:广东爱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港口镇木河迳东路****。
法定代表人:校荣保。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广东爱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2日作出(2019)粤2072民初16998号之一民事裁定,续行冻结了被申请人广东爱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23498.6元。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广东爱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23498.6元的冻结(详见协助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黄毅华
审判员 吴艺明
审判员 刘紫怡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黎沛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