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爱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爱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2072民初16998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6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上八庙镇季台村**。

被申请人:广东爱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港口镇木河迳东路****。

法定代表人:校荣保。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广东爱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2日作出(2019)粤2072民初16998号之一民事裁定,续行冻结了被申请人广东爱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23498.6元。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广东爱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23498.6元的冻结(详见协助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黄毅华

审判员  吴艺明

审判员  刘紫怡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黎沛琳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