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爱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山市昊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爱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2072执异57号

异议人(财产保全被申请人):中山市昊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陈剑峰。

委托代理人:李文,广东宪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异议人(财产保全申请人):***,男,196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

被异议人(财产保全被申请人):广东爱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校荣保。

本院在审理***与中山市昊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昇公司)、广东爱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申请,本院依法对昊昇公司、爱科公司价值2191097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现昊昇公司以本院超标的额查封为由,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昊昇公司称,法院(2019)粤2072民初16998号案件中***起诉的金额为2191097元。法院已冻结昊昇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1755957.19元(户名:中山市昊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号:20110025192********;开户行:工商银行)。同时冻结了爱科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23498.6元(户名:广东爱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账号:20110280192********;开户行:工商银行),合计冻结金额为2479455.79元,已经超额冻结。爱科公司已经针对超额冻结部分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昊昇公司也同意先行解冻爱科公司账户中超额冻结部分。在目前超额冻结的情况下,昊昇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被冻结的额度依然为2191097元,即昊昇公司该账户一旦有钱进入就会被冻结。法院继续按应冻金额2191097元的额度冻结昊昇公司的财产,明显超出本案标的额,同时也对昊昇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影响,故法院应将应冻额度调整为1755957.19元。综上,昊昇公司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提起执行异议,请求法院:将对中山市昊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20110025192********的冻结额度调整为1755957.19元。昊昇公司并就其陈述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2019)粤2072民初16998号民事裁定书一份、(2019)粤2072执保3121号财产保全告知书一份、中国工商银行银行账户时点余额对账单复印件一份、中国工商银行交易界面打印件一份、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划扣登记簿复印件一份。

被异议人***辩称,法院于2019年12月25日作出裁定对昊昇公司、爱科公司2191097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2020年1月13日,法院的《财产保全告知书》显示法院冻结了昊昇公司账户20110025192********的银行存款应冻金额2191097元,已冻金额1467598.4元;冻结了爱科公司账户20110280192********的银行存款应冻金额及已冻金额均为723498.6元。基于昊昇公司的银行账户冻结限额为2191097元,该冻结账户此后进入资金288358.7元也被冻结,导致昊昇公司被冻结金额增至1755957.19元。***认为法院应将昊昇公司账户20110025192********的应冻金额调整为1467598.4元,保留爱科公司账户20110280192********的银行存款应冻金额及已冻金额均为723498.6元的状态,则两账户的冻结限额合计为2191097元,不仅解决了超额冻结的现状,而且后期前述两个账户进入资金也不会再发生超额冻结。

被异议人爱科公司无提交书面意见及相关的证据。

本院在审理***与昊昇公司、爱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经***申请,本院作出(2019)粤2072民初16998号民事裁定,裁定对昊昇公司、爱科公司价值2191097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院依据上述民事裁定,依法于2019年12月31日冻结昊昇公司名下账号为20110025192********的银行存款1467598.4元,冻结额度为2191097元;于2020年1月2日依法冻结爱科公司名下账号为20110280192********的银行存款723498.6元,冻结额度为723498.6元。以上银行存款合计2191097元。

又查,后因昊昇公司名下账号20110025192********的账户有存款汇入,故截止2020年5月15日,本院(2019)粤2072民初16998号案件中,冻结昊昇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55957.19元,冻结爱科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23498.6元,以上银行存款合计2479455.79元。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在(2019)粤2072民初16998号案件中向本院申请对昊昇公司、爱科公司价值2191097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故本院对昊昇公司、爱科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金额不得超过2191097元,现本院冻结的上述两公司银行存款合计2479455.79元,本院应依法解除对超出诉讼保全标的额的银行存款冻结。因财产保全案件是依据申请人申请而裁定对被保全人的财产进行保全,故在(2019)粤2072民初16998号案件中出现超标的额保全的情形时,应当依据保全申请人***的申请及意见对相关保全措施进行调整,现***主张将本院对昊昇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冻结金额由1755957.19元降低至1467598.4元,继续保持对爱科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723498.6元的冻结,本院对***的该意见予以采信,依法将本院(2019)粤2072民初16998号号案件中对昊昇公司财产保全额度调整至1467598.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院(2019)粤2072民初16998号案件中对中山市昊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号20110025192********的银行存款冻结额度调整为1467598.4元。

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胡圣开

审判员  许双阳

审判员  马世卿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崔梦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