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达谊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屈三妹、*五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湘0528执1124号之二
被执行人:屈三妹,女,195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被执行人:***,男,197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被执行人:湖南达谊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江北开发区34#地南端D栋30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男,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执行收取屈三妹、***、湖南达谊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一案,执行依据为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05民终18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妹应交纳受理费2764元,湖南达谊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00元,*五平未承担受理费。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扣划屈三妹银行存款1382元,扣划湖南达谊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0元。屈三妹尚欠受理费1382元,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湘0528执112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