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6民终5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长河豪门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青龙街6号。
法定代表人:朱昌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伟,男,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博兴县北关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博兴县锦秋街道北关社区老年公寓院内。
法定代表人:张松江,经理。
原审被告:山东长河豪门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博兴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博兴县胜利三路687号。
法定代表人:朱昌和,经理。
上诉人山东长河豪门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博兴县北关建筑工程公司、原审被告山东长河豪门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博兴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2020)鲁1625民初10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山东长河豪门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并向本院申请缓交诉讼费。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向上诉人送达了《交纳上诉费通知书》,告知其缓交诉讼费申请不符合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关于司法救助的相关规定,并要求上诉人在收到本通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未履行法定的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山东长河豪门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添珍
审 判 员 刘 洋
审 判 员 宋 洁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顾丽君
书 记 员 田雨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