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6执复24号
复议申请人(异议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经三路89号。
负责人:郜明,该公司副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博兴县北关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博兴县锦秋街道办事处北关社会老年公寓院内。
法定代表人:张松江,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长河豪门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青龙街6号。
法定代表人:朱昌和,该公司经理。
复议申请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融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不服博兴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执行法院)(2020)鲁1625执异21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华融公司山东省分公司的复议请求:撤销执行法院(2020)鲁1625执异21号执行裁定,中止执行法院(2019)鲁1625执1026-1028案件对案涉房产的执行。事实与理由:一、执行法院拍卖的案涉房产为华融公司山东省分公司的抵押物。执行法院拍卖的案涉房产为工商银行博兴支行与豪门置业公司的抵押借款合同的抵押物,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出具了博房他证博兴县字第T20150385号《房屋他项权利证书》。二、北关建筑公司优先受偿权仅以华融公司山东省分公司抵押房产面积处置不当。执行法院(2017)鲁1625民初1690号、1691号、1692号民事判决是针对其施工的所有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执行法院执行时只针对抵押物。三、北关建筑公司所施工的建筑物有多套以物抵债,尚有其他未处置房产,应当主张工程优先受偿权。
执行法院查明,北关建筑公司与豪门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法院作出(2017)鲁1625民初1690号、1691号、1692号民事判决:判令豪门置业公司支付北关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款5321565元、5667522元、5652685元及相应利息,北关建筑公司就所施工的建设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该案经二审维持原判。2019年12月立案执行,案号分别为(2020)鲁1625执1026号、1027号、1028号。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0年4月对涉房产进行查封、拍卖,委托山东金信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对上述财产进行评估,评估价格为9995793元。经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公开拍卖,两次均流拍,第二次流拍价8200000元。
工商银行博兴支行与豪门置业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法院和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涉及多个案件,其中: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16民初219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豪门置业公司偿还博兴工商银行借款3500万元及利息,工商银行博兴支行对豪门置业公司抵押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经依法处置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执行法院执行。
执行法院认为,执行法院在执行北关建筑公司与豪门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豪门置业公司未自动履行法定义务,对豪门置业公司所有的案涉房产在淘宝网公开进行拍卖,执行程序并无不当。北关建筑公司作为建设工程施工方承包人,在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时,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华融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以房产已进行抵押享有优先受偿权为由,提出的执行异议理由不成立,执行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华融公司山东省分公司的执行异议。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执行法院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是执行法院对案涉房产是否中止执行。华融公司主张对执行法院拍卖的案涉房产依法享有抵押权,但抵押权不是所有权,只是享有对拍卖抵押物所得款项优先受偿,不能阻却人民法院对涉案房产的执行。华融公司山东省分公司要求中止对案涉房产执行,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即使本院所执行的抵押权优先受偿案件移送执行法院执行,参照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疑难法律问题解答(二)》第19条规定,应当就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等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在制作财产分配方案时,应当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否优于抵押权、对土地使用权是否优先受偿等作出判断,并赋予当事人救济权利。综上所述,华融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主张对案涉房产中止执行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执行法院审查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的复议请求,维持博兴县人民法院(2020)鲁1625执异21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然深
审判员 王胜伦
审判员 戚立明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崔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