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兴县北关建筑工程公司

博兴县平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博兴县北关建筑工程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625民初1544号
申请人博兴县平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博兴县城东大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5554379200D。
法定代表人:李树林,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博兴县北关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北关社区老年公寓院内。
法定代表人:张松江,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曹庆林,男,1965年0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博兴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博兴县平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博兴县北关建筑工程公司、曹庆林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07月0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博兴县北关建筑工程公司、曹庆林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数额的财产、权益。申请人博兴县平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以担保人李树林所有的鲁M×××××号小型轿车一辆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博兴县平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博兴县北关建筑工程公司、曹庆林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数额的财产、权益。
查封申请人博兴县平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担保人李树林所有的鲁M×××××号小型轿车一辆。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博兴县平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曲海涛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周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