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625执1040号
申请执行人:博兴县北关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锦秋街道北关社区老年公寓院内。
法定代表人:张松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长河豪门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城区青龙街6号。
法定代表人:朱昌和,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博兴县北关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长河豪门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20)鲁1625民初10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山东长河豪门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博兴县北关建筑工程公司本金26456608.1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博兴县北关建筑工程公司提交撤回执行申请,该案应予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1625执104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高向明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吕 岳
书 记 员 张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