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飞龙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南阳沃源电工科技有限公司与南阳飞龙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1391民初1665号
原告南阳沃源电工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阳飞龙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南阳沃源电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庭外协商为由,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阳沃源电工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阳沃源电工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南阳沃源电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肖新征 审判员  雷 川 审判员  刘文祥
书记员  李良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