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飞龙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南阳沃源电工科技有限公司、南阳飞龙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1391民初1665号之一
申请人南阳沃源电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阳飞龙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8月4日作出(2020)豫1391民初1665号民事裁定书,提取被申请人南阳飞龙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财务电脑中关于被申请人南阳飞龙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应付申请人南阳沃源电工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590000元并查封担保人靳丹名下位于南阳市宛城区医圣祠路以北A9路以西中烟集团仓库以东1号楼1单元12层1-1206房屋一套(合同备案号17933280)。现因案件申请人南阳沃源电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阳飞龙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双方达成和解,申请人南阳沃源电工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抵押物查封申请,申请解除对保全抵押物担保人靳丹名下位于南阳市宛城区医圣祠路以北A9路以西中烟集团仓库以东1号楼1单元12层1-1206房屋一套(合同备案号17933280)的查封进行解除。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阳沃源电工科技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抵押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南阳沃源电工科技有限公司对保全抵押物担保人靳丹名下位于南阳市宛城区医圣祠路以北A9路以西中烟集团仓库以东1号楼1单元12层1-1206房屋一套(合同备案号17933280)的查封或解除对其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肖新征 审判员  雷 川 审判员  刘文祥
书记员  李良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