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冀0109执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石家庄永通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石家庄和谐纸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作出(2015)藁民初字第031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石家庄和谐纸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份把公司的厂房、土地等租赁给石家庄高新区聚盛纸业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1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石家庄和谐纸业有限公司在石家庄高新聚盛纸业有限公司自2019年下半年12月的租金收益61998.2元及利息等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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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