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永通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石家庄永通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圣禄嘉妇产专科医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冀0104民初5623号
原告:***永通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裕华区留村乡小西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8792661754C。
法定代表人:李海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好宽,男,该公司员工,住***市桥西区。
被告:***妇产专科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桥西区汇丰路18号,组织机构代码:32001410-2。
法定代表人:杨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珊珊,女,该公司法律顾问,住***市长安区。
原告***永通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妇产专科医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好宽,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珊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永通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工程款2735034.33元及到2018年6月7日的利息129914元(按年利率24%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和理由:2014年8月18日,原、被告签订《***妇产医院低压电缆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原告依约完成施工,被告于2014年10月28日验收使用。合同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合同总工程款(不含税)5535043.33元。2017年5月10日被告为原告出具确认函,确认尚欠原告工程款3085034.33元。后被告于2017年5月10日及7月6日分别支付工程款15万元和20万元,至此被告尚欠工程款2735034.33元(不含税),加利息129914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无力支付为由,拒不支付,故诉至法院。
被告***妇产专科医院有限公司辩称,原告需提交证据证明工程已经进行。利息不应得到支持。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原、被告对由被告就***妇产医院低压电缆安装及低压外线土建工程进行施工,工程已施工完毕并于2014年10月28日验收合格,现被告尚欠工程款2735034.33元的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当事人对是否应当支付利息存在争议,本院认定如下:
原、被告签订的《***妇产医院低压电缆安装施工协议》未约定付款时间,因此工程交付之日视为应付工程款的时间。原、被告未约定逾期付款的利息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被告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本院认为,原告依约完成施工,被告应支付相应工程款。被告认可尚欠工程款2735034.33元,应当继续支付。被告未于工程交付之日支付工程款,应自逾期之日起支付利息。原告自愿将利息起算时间变更为2017年7月7日,是其对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利息的标准为年利率24%,没有事实依据,被告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妇产专科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永通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2735034.33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7月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永通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妇产专科医院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860元,由原告***永通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负担390元,被告***妇产专科医院有限公司负担144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上诉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收款单位: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周涛涛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穆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