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恒态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恒态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皖0102民初7286号
原告:安徽恒态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
法定代表人:俞跃宗,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陶晓翔,女,住公司宿舍。
被告:***,男,196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花岗镇。
原告安徽恒态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恒态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代理审判员  杨友义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丁 玲
2.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