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三法执字第44-1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科灵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九华纺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员建毅,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河南科灵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九华纺织有限公司电力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三门峡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三仲裁字(2014)43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河南科灵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河南九华纺织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的财产已被另案查封,现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