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科灵实业有限公司

河南科灵实业有限公司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7)豫1627刑初63号
自诉人:河南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康县城关镇光明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人:河南科灵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黄河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自诉人河南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控诉被告人河南科灵实业有限公司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河南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人河南科灵实业有限公司以贰拾陆万元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河南科灵实业有限公司按照协议已履行完毕,自诉人河南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自诉人河南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确属自诉人河南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符合撤回自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自诉人河南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