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2执恢50号之一
申请人:河南科灵实业有限公司,所在地为三门峡市黄河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杨帆,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九华纺织有限公司,所在地为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政府会兴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员建毅,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办理河南科灵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九华纺织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河南九华纺织有限公司名下的下列财产:1.位于湖滨区黄河路南十街坊棉纺厂锅炉房,面积为1804.1平方米,权证号码为公09644、湖滨区黄河路南十街坊棉纺厂原棉裤(北库),面积为2876.76平方米,权证号码为公09640、湖滨区黄河路南十街坊棉纺厂汽流纺车间,面积为3498.07平方米,权证号码为公09637、湖滨区黄河路南十街坊棉纺厂浴池楼,面积为876.46平方米,权证号码为公09645、湖滨区黄河路南十街坊,面积为2122.68平方米,权证号码为公00248、湖滨区黄河路南十街坊,面积为2700.96平方米,权证号码为公03127、湖滨区黄河路南十街坊棉纺厂九华一期厂房,面积为7084.99平方米,权证号码为公09635、湖滨区黄河路南十街坊棉纺厂北织二期车间,面积为5499.97平方米,权证号码为公09636、湖滨区黄河路南十街坊棉纺厂生产车间,面积为28247.94平方米,权证号码为公09638、湖滨区黄河路南十街坊棉纺厂教育楼,面积为3153.75平方米,权证号码为公09641、湖滨区黄河路南十街坊棉纺成品库,面积为3933.48平方米,权证号码为公09642、湖滨区黄河路南十街坊棉纺厂办公楼,面积为2479.3平方米,权证号码为公09643、湖滨区黄河路南十街坊棉纺厂物料库,面积为1472.04平方米,权证号码为公09647、湖滨区黄河路南大岭路西,面积为706.48平方米,权证号码为公00235、湖滨区黄河路南大岭路西,面积为1259.43平方米,权证号码为公00236、湖滨区黄河路南十街坊棉纺厂原棉裤(南库),面积为1965.60平方米,权证号码为公09639、湖滨区黄河路南十街坊棉纺厂西织车间,面积为8557.22平方米,权证号码为公09646、湖滨区黄河路南大岭路西,面积为819.28平方米,权证号码为公00230的房产。2.河南九华纺织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三门峡市会兴街道办槐树洼村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号为三国用2012第003号)。3.河南九华纺织有限公司位于厂区内西北角,由三门峡豫西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租用土地(45亩)的场地使用权。
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河南九华纺织有限公司已于2020年12月18日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河南九华纺织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湖滨区黄河路南十街坊棉纺厂锅炉房,面积为1804.1平方米,权证号码为公09644、湖滨区黄河路南十街坊棉纺厂原棉裤(北库),面积为2876.76平方米,权证号码为公09640、湖滨区黄河路南十街坊棉纺厂汽流纺车间,面积为3498.07平方米,权证号码为公09637、湖滨区黄河路南十街坊棉纺厂浴池楼,面积为876.46平方米,权证号码为公09645、湖滨区黄河路南十街坊,面积为2122.68平方米,权证号码为公00248、湖滨区黄河路南十街坊,面积为2700.96平方米,权证号码为公03127、湖滨区黄河路南十街坊棉纺厂九华一期厂房,面积为7084.99平方米,权证号码为公09635、湖滨区黄河路南十街坊棉纺厂北织二期车间,面积为5499.97平方米,权证号码为公09636、湖滨区黄河路南十街坊棉纺厂生产车间,面积为28247.94平方米,权证号码为公09638、湖滨区黄河路南十街坊棉纺厂教育楼,面积为3153.75平方米,权证号码为公09641、湖滨区黄河路南十街坊棉纺成品库,面积为3933.48平方米,权证号码为公09642、湖滨区黄河路南十街坊棉纺厂办公楼,面积为2479.3平方米,权证号码为公09643、湖滨区黄河路南十街坊棉纺厂物料库,面积为1472.04平方米,权证号码为公09647、湖滨区黄河路南大岭路西,面积为706.48平方米,权证号码为公00235、湖滨区黄河路南大岭路西,面积为1259.43平方米,权证号码为公00236、湖滨区黄河路南十街坊棉纺厂原棉裤(南库),面积为1965.60平方米,权证号码为公09639、湖滨区黄河路南十街坊棉纺厂西织车间,面积为8557.22平方米,权证号码为公09646、湖滨区黄河路南大岭路西,面积为819.28平方米,权证号码为公00230房产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河南九华纺织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三门峡市会兴街道办槐树洼村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号为三国用2012第003号)的查封。
三、解除对被执行人河南九华纺织有限公司位于厂区内西北角,由三门峡豫西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租用土地(45亩)的场地使用权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森林
审判员 李会强
审判员 肖 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日
法官助理曾庆旭
书记员徐昊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