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2民终18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农信云大数据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县文峪产业集聚区卢傲南路与熊耳路交叉口西南角金融扶贫暨大数据产业园6号楼。
法定代表人:侯建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锋义,河南文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高飞,河南文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科灵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黄河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汤庆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源,河南崤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宝玉,河南崤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农信云大数据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信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科灵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科灵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县人民法院(2020)豫1224民初20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县人民法院(2020)豫1224民初207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农信云大数据置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15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范敏英
审判员 李 琦
审判员 张攀峰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杜晓梅
书记员刘锦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