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科灵实业有限公司

河南科灵实业有限公司与卢氏农信云大数据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1224民初2076号
原告:河南科灵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黄河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02689727938M。
法定代表人:汤庆革,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炳其,男,公司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源,河南崤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农信云大数据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县文峪产业集聚区卢傲南路与熊耳路交叉口西南角金融扶贫暨大数据产业园6号楼。
法定代表人:侯建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高飞,河南文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锋义,河南文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河南科灵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农信云大数据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9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科灵实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炳其、李德源,被告**农信云大数据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高飞、王锋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科灵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8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5月1日暂计算至2020年7月1日为12600元,即按年利率6%自2019年5月1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3月20日,原告河南科灵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农信云大数据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电力安装工程合同书,由原告承包被告的10KW**大数据基建用电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期限为2019年3月19日至2019年4月8日,工程总价为180000元,付款方式为合同订后无预付款,工程施工完成,并出具结论为合格的电气交接试验报告后通电后,一次性付清,并约定本工程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按合同约定进场施工,并于2019年4月6日向被告出具**农信云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10KV**大数据基建用电安装工程电气试验报告,后被告通电使用,但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原告遂诉至法院。
**农信云大数据置业有限公司辩称,1.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电力安装工程合同书系无效合同。2.原告施工的工程无法使用,不应支付工程款。3.原告的严重违约行为已给他公司造成了巨额的损失,他公司将另行提起诉讼。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庭审质证。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和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作证。
根据庭审调查和上述有效证据,可以认定以下事实:2019年3月20日,原告河南科灵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农信云大数据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电力安装工程合同书,由原告承包被告的10KW**大数据基建用电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期限为2019年3月19日至2019年4月8日,工程总价为180000元,付款方式为合同订后无预付款,工程施工完成,并出具结论为合格的电气交接试验报告后通电后,一次性付清。
原告已按合同约定进场施工,并于2019年4月6日向被告出具结论为合格的**农信云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10KV**大数据基建用电安装工程电气试验报告,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原告遂诉至法院。
诉讼过程中,被告提出因原告没有相关资质,且输变电工程承包资质是2019年6月4日才获取,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电力安装工程合同书系无效合同。且原告施工的工程无法使用,不应支付工程款,后他公司重新委托河南富达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明达分公司按照施工方案重新施工。
原告认为自己从2009年一直具有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四级资质,去年为了提升资质,才申请了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三级、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且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即已实际履行合同,原告重新委托明达公司施工合同与本案合同范围完全不同,与本案无关。
另查明,1.取得三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35KV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业务。
2.原告河南科灵实业有限公司许可范围为建筑施工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2018年11月23日至2021年11月23日;原告河南科灵实业有限公司许可类别和登记为承装类四级、承修类四级、承试类四级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有效期为2018年7月25日至2024年7月24日。原告河南科灵实业有限公司资质名称为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办三级、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三级的资质证书,证书有效期为2019年6月4日至2023年5月15日。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电力安装工程合同书系双方真是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有效。电力安装工程合同书签订施工时,原告的承装类四级、承修类四级、承试类四级电力设施许可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均在有效期内,故对被告提出原告不具备施工资质合同无效的辩解不予采信。
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后,并出具结论为合格的电气试验报告,被告应按约定支付原告工程款180000元。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因合同中未作约定,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农信云大数据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科灵实业有限公司工程款180000元;
二、驳回原告河南科灵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52元,减半收取2076元,由被告**农信云大数据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志强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凤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