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科灵实业有限公司

河南科灵实业有限公司、某某农信云大数据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1224民初982号
原告:河南科灵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商务中心区湖滨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02689727938M。
法定代表人:汤庆革,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源,河南崤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和解。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炳其,男,1970年8月3日出生,汉族,河南科灵实业有限公司职工,住江苏省靖江市。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和解。
被告:**农信云大数据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县文峪产业集聚区卢傲南路与熊耳路交叉口西南角金融扶贫暨大数据产业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24MA466EMN9T。
法定代表人:侯建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高飞,王锋义,河南文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具有代为提起诉讼,承认、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等权利。
原告河南科灵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灵公司)诉被告**农信云大数据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信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审理后于2020年11月24日作出(2020)豫1224民初2076号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农信云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21年3月15日作出(2020)豫12民终1812号民事裁定:撤销本院(2020)豫1224民初2076号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科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源、陈炳其、被告农信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高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科灵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8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5月1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3月20日,科灵公司与农信云公司签订电力安装工程合同,约定由科灵公司承包农信云公司的10KW**大数据基建用电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期限为2019年3月19日至2019年4月8日,工程总价为18万元,付款方式为合同订后无预付款,工程施工完成,并出具结论为合格的电气交接试验报告通电后,一次性付清。原告科灵公司按合同约定进场施工,于2019年4月6日向农信云公司出具**农信云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10KV**大数据基建用电安装工程电气试验报告。后被告通电使用,但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请判如所请。
农信云公司辩称,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鉴于科灵公司当时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故双方签订的《电力安装工程合同书》为无效合同。2、《电力安装工程合同书》第一条第3款约定的“接火送电、电气调整试验等工程”至今未完成,故河南科灵实业有限公司并未完成约定的工程。3、因科灵公司当时无输变电工程施工资质,电力工程又属于专业性极强的工程,安全性要求极高,电力管理部门始终未验收,导致科灵公司施工的工程至今未通电,无法使用。科灵公司作为施工方,自己出具的验收合格报告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自己施工、自己验收。4、《电力安装工程合同书》第五条约定的付款前提条件有三点,即工程施工完成、出具合格的电气交接试验报告、通电。科灵公司并未完成约定的全部工程,更未获得合格的试验报告,关键是至今未通电。故本案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5、农信云公司现使用的是第三方施工的电力工程,他公司仅使用了科灵公司的800KVA美式箱变,农信云公司多次表示愿意承担并支付800KVA美式箱变的设备款,但设备不等于工程。综上,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科灵公司也未完成工程,完成部分的工程至今无法使用,即便合同有效,也未达到付款条件。请求驳回科灵公司的诉讼请求。
科灵公司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为:1、《电力安装工程合同书》;2、《**农信云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供电接入方案》;3、微信聊天记录截屏;4、《**农信云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10KV**大数据基建用电安装工程电气试验报告》;5、电气工程预算书;6、工程安装位置示意图。以此证明,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期限为19天;工程总价为18万元;付款方式为工程施工完成后,科灵公司出具结论为合格的电气交接试验报告后通电后,一次性付清。科灵公司依约进行施工,并于2019年4月6日出具试验结论为“合格”的实验报告,农信云公司依约应向科灵公司支付18万元工程款。7、许可证编号为5-3-00023-2012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以此证明,他公司对案涉工程有承接资质。
农信云公司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1、科灵公司的建筑业企业资质。以此证明,科灵公司获取涉案工程所需承包资质的时间是2019年的6月4日,本案签订合同的时间是2019年3月,签订并履行合同时,原告没有施工资质,合同无效且科灵公司施工的工程无法使用。因此科灵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款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2、《**农信云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供电配套工程施工合同》、支付业务记账凭证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此证明,因科灵公司施工的工程不能使用,农信云公司又重新委托河南富达电力集团公司**明达分公司进行施工,农信云公司仅使用了科灵公司的800KVA美式箱变,农信云公司同意承担该部分费用。
庭审中,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对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
农信云公司对科灵公司提交证据提出质疑,认为《电力安装工程合同书》第5条约定的付款方式为工程施工完成,并出具结论为合格的电气交接试验报告后通电后,一次性付清,但科灵公司施工工程至今未通电且未经电力主管部门验收。第6条约定科灵公司需提交资质证明,但至今未提供;《**农信云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供电接入方案》真实,但科灵公司无承包涉案工程的资质;微信聊天记录截屏系复印件,不能证明聊天双方是谁;10KV**大数据基建用电安装工程电气试验报告是科灵公司单方制作,不是合同约定的电器交接试验报告,农信云公司及电力主管部门均未参与更不知情;电气工程预算书系科灵公司单方制作,没有编制人、审核人;工程安装位置示意图没有制作人员、制作单位,未加盖任何印章;对应提供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原件,该许可证不是建筑主管部门颁发的法定证书。
科灵公司对农信云公司提交证据提出质疑,科灵公司具备案涉工程的施工资质,因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遗失重新补办,导致颁证日期与实际不符,可从国家能源局官网查询到科灵公司的许可证有效期为2018年7月25日至2024年7月24日;《**农信云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供电配套工程施工合同》、支付业务记账凭证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证据不清楚,不发表质证意见。
根据上述举证质证意见,结合案情,本院认为,科灵公司、农信云公司提交的证据均真实有效,和本案案件事实相关联,双方对证据的质疑皆因角度不同,但以上证据从不同侧面可以反映案情,具体证明效力本院将结合案情综合认定。
根据上述证据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和质证认证意见,结合庭审调查情况,本院可以认定以下事实:
2019年3月10日,原告科灵公司对位于被告农信云公司住所地的10KV**农信云大数据变压器新建工程编制电气工程预算书,预算工程总造价20.355258万元。
2019年3月20日,原告科灵公司与被告农信云公司签订《电力安装工程合同书》,由原告科灵公司承建被告农信云公司的10KV**大数据基建用电工程。双方约定:工程范围和内容为1、安装800KVA美式箱变、计量装置、高压断路器各一台,敷设高压电缆一条,高压电缆头制作安装,接火送电;2、电缆沟挖填,箱变基础制作,接地网制作安装;电气调整试验。合同总工期19天,从2019年3月19日至2019年4月8日;工程合同总价为18万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无预付款,工程施工完成,并出具结论为合格的电气交接试验报告后通电后,一次性付清等。
合同签订后,原告科灵公司进场施工。
2019年4月1日,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县供电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向原告科灵公司发送被告农信云公司的供电接入方案。该方案显示电源进线由文峪开闭所10K文聚Ⅱ线支1线28#杆引下接入,T接点为产权分界点,产权分界点以下属于用电方,建议绝缘导线适用标准不低于70mm2。
2019年4月6日,原告科灵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电缆沟挖填、箱变基础制作、接地网制作安装、800KVA美式箱变安装、高压电缆头制作安装、计量装置和高压断路器安装、高压电缆敷设等。
当日,原告科灵公司并对其安装的**农信云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10KV**大数据基建用电安装工程作出结论均为合格的试验报告,包括户外真空断路器交接试验报告、避雷器交接试验报告、电力电缆交接试验报告、接地电阻测试报告、变压器交接试验报告等。
原告科灵公司按照供电接入方案在10K文聚Ⅱ线支1线28#杆接火送电和进行电气调整试验时,因被告农信云公司要求改变接火点,原告科灵公司认为接火点距离较远,工程造价增大,停止施工。
2019年4月17日,被告农信云公司另行与河南富达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明达分公司签订《**农信云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供电配套工程施工合同》,将供电接火点移至被告农信云公司东南角的十字路口处。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为3*120电缆550米,电缆沟500米,电缆井5个;总工期5天,从2019年4月18日至2019年4月22日;工程价款按固定综合单价确定为22.5万元等。
接火点变更施工完成后,被告农信云公司使用原告科灵公司安装的800KVA美式箱变变电站、箱变基础,接地网等设施,10KV**大数据基建用电工程达到通电条件。根据原告科灵公司编制的工程预算,该部分约占总工程量的80%。
2019年6月26日,被告农信云公司向河南富达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明达分公司支付工程款22.5万元。
因被告农信云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科灵公司支付工程款,原告科灵公司遂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
审理中查明,原告科灵公司成立于2009年5月31日,其经营范围为电力工程、机电工程、电气系统的运行、维护及试验;建筑劳务分包;电气设备及材料、机电设备的销售、安装及维护;中央空调的设计、销售、安装及维护;太阳能、风能的新能源技术开发;太阳能、风能及充电桩的销售、安装及维护;电力工程、机电工程的设计、咨询及服务。2018年7月25日,该公司取得承装类四级、承修类四级、承试类四级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有效期为2018年7月25日至2024年7月24日。2019年6月4日,该公司取得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三级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2019年6月4日至2023年5月15日。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告科灵公司具有四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施工资质,其与被告农信云公司签订的供电配套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
原告科灵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在合同期内,按施工范围和内容基本完成了施工任务,由于被告农信云公司要求变更接火点,导致该工程未能按期接火送电且未经竣工验收。我国建筑法和合同法均规定,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原告科灵公司主张其公司具有四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施工资质,且出具电气试验合格报告,其施工的工程质量合格。但工程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等共同进行,原告科灵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案涉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案涉工程虽然未经竣工验收,但被告农信云公司实际使用了原告科灵公司安装的800KVA美式箱变变电站、箱变基础,接地网等设施,视为其认可该部分工程的施工质量。故被告农信云公司应按实际使用部分的价值向原告科灵公司支付工程款。根据原告科灵公司编制的工程预算,该部分价值约80%左右,被告农信云公司应按总工程价值的80%向原告科灵公司支付工程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因本案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故本案利息的起算时间为原告科灵公司起诉之日即2020年9月7日。
因原告科灵公司具备施工资质,且工程未能按期通电的原因不在原告科灵公司,以及被告农信云公司实际使用了原告科灵公司安装的部分设备,故被告农信云公司辩称未达到付款条件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原告科灵公司诉讼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农信云大数据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科灵实业有限公司工程款14.4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20年9月7日起算至付清款之日止,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
案件受理费4152元,由原告科灵公司负担830元,被告**农信云大数据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32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程军平
人民陪审员  李 昱
人民陪审员  赵 丽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红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