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科灵实业有限公司

河南科灵实业有限公司、河南九华纺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豫12执恢94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科灵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黄河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九华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政府会兴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员建毅,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河南科灵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九华纺织有限公司电力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三门峡仲裁委员会(2014)43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河南九华纺织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河南九华纺织有限公司支付河南科灵实业有限公司860960元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自2010年11月28日至该工程款付清之日期间的违约金),申请人河南科灵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采取执行措施,已执行105万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扣除执行费2万元)。
本院在执行中,先后实施了下列执行行为:1、2017年9月1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风险告知书和报告财产令;2、2017年9月2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决定书和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3、2016年10月8日、2018年1月2日、2018年3月22日、2018年7月20日分别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总对总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账户存款和车辆信息;4、2018年1月17日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无存款和车辆,其名下不动产和机械设备因其他案件被相关法院查封,本案无法处置。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已涉嫌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2016年9月16日,本院已向公安机关发函,建议追究其拒不履行的法律责任。
上述财产调查和信用惩戒措施,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除已执行的财产外,现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力。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安春才
审判员***
审判员肖强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