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民终31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福州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556032892G。
负责人:***,该分行行长。
原审被告:***嵘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南京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256106205X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江西宏浩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桃花路****物流基地**楼代码:91360100778834399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男,196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原审被告:龙国风,女,1967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原审被告:***,男,197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昌北开发区。
原审被告:***,女,1971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昌北开发区。
原审被告:***,男,1965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原审被告:***,女,196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原审被告:***,男,196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原审被告:**,女,1988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原审被告:**,男,1988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原审被告:**,男,199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原审被告***嵘暖通设备有限公司、江西宏浩物流有限公司、***、龙国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2018)赣0102民初62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罗 辉
审判员 周 雪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