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凯嵘暖通设备有限公司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新建支行、***嵘暖通设备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1执10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新建支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 负责人:***,系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嵘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西***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之能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西省御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3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被执行人:**,男,1991年1月2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被执行人:***,男,1971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被执行人:***,男,1968年1月2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被执行人:***,男,1956年1月1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女,1957年1月1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被执行人:**,男,1988年6月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被执行人:**,女,1988年7月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被执行人:**,男,1982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龙国风,女,1967年1月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被执行人:**,女,1969年7月2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男,1965年7月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被执行人:***,女,1964年9月2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新建支行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赣01民初41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明确:一、被告***嵘暖通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新建支行偿还贷款本金2205万元及利息(利息含逾期利息、复利,利息截至2018年5月17日,利息为2573709.69元;自2018年5月18日起,利息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及计算方式计算至应付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之能物资有限公司、***、***对被告***嵘暖通设备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中的应付款项在本金700万元及利息【利息含逾期利息、复利,利息截至2018年5月18日,利息为665990.40元(计算方式见附表4);自2018年5月19日起,利息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及计算方式计算至应付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对被告***嵘暖通设备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中的应付款项在本金1510万元及利息【利息含逾期利息、复利,利息截至2018年5月18日,利息为1436636.43元(计算方式见附表5);自2018年5月19日起,利息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及计算方式计算至应付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江西省御海实业有限公司、***、***、龙国风对被告***嵘暖通设备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中的应付款项在本金810万元及利息【利息含逾期利息、复利,利息截至2018年5月17日,利息为770646.03元(计算方式见附表6);自2018年5月18日起,利息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及计算方式计算至应付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江西***办公家具有限公司、**、**、***、**、***、**对被告***嵘暖通设备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中的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新建支行就其在本判决中确认的债权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第二顺位的优先受偿权【不动产登记证号:赣(x)新建区不动产证明第x号】;七、被告江西***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之能物资有限公司、江西省御海实业有限公司、***、**、***、***、***、***、**、**、**、龙国风、**、***、***依据本判决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嵘暖通设备有限公司追偿;八、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01315.3元、保全费5000元,因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新建支行撤回部分起诉,减半退回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新建支行案件受理费18198.375元。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164918.5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新建支行负担4918.55元;由被告***嵘暖通设备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16万元、保全费5000元;被告江西***办公家具有限公司、**、**、***、**、***、**负对被告***嵘暖通设备有限公司应付的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之能物资有限公司、***、***、江西省御海实业有限公司、***、***、龙国风对***嵘暖通设备有限公司应付的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在6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对被告***嵘暖通设备有限公司应付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在11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权利人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478.870969万元及利息。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0年4月1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仅有零星银行存款,**、***、**等人有房产信息,但存在抵押或查封(诉讼保全阶段,本案对部分房产进行了轮候查封),有本地车辆但未实际扣押、无证券信息。 2、2020年4月9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须知等执行文件,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同时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申请执行人须知、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执行风险提示书,要求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告知执行风险。 3、2020年4月21日,本院对**、**名下位于南昌市(房产证号为:房权证新建县字第××号)房产启动议价、询价程序。 4、2020年5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新建区税务局出具询价结果是每平方米14311元。 5、2020年6月4日,本院到房屋现场张贴拍卖通知,8日将询价结果告知房产所有权人**、**。 6、2020年6月12日,本院至新建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封该处抵押房产。 7、2020年6月18日,本院移交淘宝网拍卖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南昌市(房产证号为:房权证新建县字第××号)房产。经2020年7月19日至7月20日第一次网络司法拍卖,竞买人***(身份证号码:3601221978××××××××)以最高价1499938元竞得**、**名下位于南昌市(房产证号为:房权证新建县字第××号)房产。2020年7月28日确权至买受人***名下。 8、2020年8月3日,本院作出强制迁出房屋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及实际占用人在2020年9月10日前从上述房产中迁出。到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9、2020年8月1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同日,本院查询了个人被执行人公积金情况,其中**有公积金307056.4元,**有10011.41元。本院冻结了该两个公积金账户。 10、2020年9月3日,本院收取17399.38元执行费,将1482538.62元发放给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新建支行。 11、2020年9月3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向其告知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并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 本案执行标的2478.870969万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9月3日实际执行到位1482538.62元,剩余执行标的为23306171.07元及利息。 上述事实由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电话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全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虽有房产但存在查封、抵押,公积金暂不符合扣划条件。除上述财产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刘 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