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1执1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新建支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
负责人:***,系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嵘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西***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之能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西省御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3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被执行人:**,男,1991年1月2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被执行人:***,男,1971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被执行人:***,男,1968年1月2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被执行人:***,男,1956年1月1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女,1957年1月1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被执行人:**,男,1988年6月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被执行人:**,女,1988年7月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被执行人:**,男,1982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龙国风,女,1967年1月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被执行人:**,女,1969年7月2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男,1965年7月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被执行人:***,女,1964年9月2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新建支行与被执行人***嵘暖通设备有限公司、江西***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之能物资有限公司、江西省御海实业有限公司、***、**、***、***、***、***、**、**、**、龙国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嵘暖通设备有限公司、江西***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之能物资有限公司、江西省御海实业有限公司、***、**、***、***、***、***、**、**、**、龙国风、**、***、***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各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8年7月12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南昌市(房产证号为:房权证新建县字第××号)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南昌市(房产证号为:房权证新建县字第××号)房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 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