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凯嵘暖通设备有限公司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东湖支行、江西省御海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民初342号 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东湖支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叠山路4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319400637。 负责人:***,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支行员工。 被申请人:江西省御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井冈山大道928号1栋1**1802室,91360100667493448T。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被申请人:**,女,196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被申请人:***嵘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南京西路380号三栋13-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256106205XR。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被申请人:***,男,1965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被申请人:***,女,196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被申请人:江西优思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委党校学术中心一楼大厅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5736404357。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女,198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被申请人:柯煜,男,198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 被申请人:鹰潭市华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体育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0568652044B。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东湖支行与被申请人江西省御海实业有限公司、***、**、鹰潭市华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嵘暖通设备有限公司、***、***、***、江西优思宝实业有限公司、***、柯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1.立即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御海实业有限公司、***、**、鹰潭市华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2、立即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嵘暖通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3、立即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西优思宝实业有限公司、***、柯煜的银行存款5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御海实业有限公司、***、**、鹰潭市华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被申请人***嵘暖通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三、冻结被申请人江西优思宝实业有限公司、***、柯煜的银行存款5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四、以上冻结查封扣押的总金额以1500万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东湖支行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曾 琴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章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