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6民初9413号
原告:浙江***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求是路**公元大厦****。
法定代表人:卢红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晖,该公司员工。
被告:杭州亿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星桥街道汤家社区**王步弄**div>
法定代表人:谢磊。
原告浙江***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亿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浙江***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杭州亿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3元,由浙江***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汪哲君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鲁 琳
书 记 员 凤 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