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强瑞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嘉善择大铝塑门窗厂与浙江强瑞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421民初5354号

原告:嘉善择大铝塑门窗厂。住所地嘉善县惠民街道惠宏路1号。

经营者:沈在琴,男,汉族,1959年6月24日出生,住嘉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斌,浙江金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强瑞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惠民街道隆全路450号4幢。

法定代表人:冯连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惠明,浙江嘉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嘉善择大铝塑门窗厂与被告浙江强瑞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嘉善择大铝塑门窗厂经营者沈在琴、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斌,被告浙江强瑞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惠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嘉善择大铝塑门窗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工程款1259011.84元;二、判令被告承担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本金259011.84元,从2019年2月1日按全国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最后付款日;以本金1000000元,从2020年1月1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最后付款日);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2015年5月8日双方签订施工承包协议,协议约定由原告负责恒天花园里l#-8#楼的门窗制作安装,承包方式由原告采用“包施工、包材料、包制作安装等”,协议约定了综合单价,按实际面积结算,原告完成外框安装后,被告支付30%工程,门窗全部完成安装后,被告付至原告工程总价70%的工程款,门窗工程经业主验收合格后付至原告工程总价的95%工程款,工程余款5%作为质量保证金,自验收合格后二年质保期满后支付给原告。2018年10月18日经双方结算,恒天花园工程款总金额为3799011.84元,被告己付款254万元,余款1259011.84元被告未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浙江强瑞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对工程款1259011.84元金额没有异议。双方于2018年10月18日就被告结欠原告该工程款的付款期限做出过新的约定,被告未向原告支付该工程款,希望与原告协商解决此事。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法院提交了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被告企业信息登记复印件1份,施工承包合同复印件;付款明细原件。被告浙江强瑞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向法院提供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卷佐证。

对于原告向法院提供的证据,经被告浙江强瑞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当庭确认,没有异议,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与原告诉称一致。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系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关系,2015年5月,原告以负责恒天花园里l#-8#楼的门窗制作安装,承包方式由原告采用“包施工、包材料、包制作安装等”后经验收合格,被告虽已支付了2540000元,尚有1259011.84元未付,2018年10月18日就被告结欠原告该工程款的付款期限做出过新的约定,但被告仍未按约履行,长期拖欠不还,造成纠纷,责任在被告,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1259011.84元工程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同时,原告要求被告承担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本金259011.84元,从2019年2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最后付款日;以本金1000000元,从2020年1月1日至判决确定的最后付款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庭审后,虽经本院调解,终因分岐较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浙江强瑞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嘉善择大铝塑门窗厂支付工程款1259011.84元;

二、被告浙江强瑞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嘉善择大铝塑门窗厂利息损失,(以本金259011.84元,从2019年2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最后付款日;以本金1000000元,从2020年1月1日至判决确定的最后付款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随前款一并支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6131元,减半收取8066元,由被告浙江强瑞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一川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 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