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强瑞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嘉善择大铝塑门窗厂、浙江强瑞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421执6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嘉善择大铝塑门窗厂。住所地嘉善县惠民街道惠宏路1号。

经营者:沈在琴。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斌,浙江金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强瑞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惠民街道隆全路450号4幢。

法定代表人:冯连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惠明,浙江嘉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关于申请执行人嘉善择大铝塑门窗厂与被执行人浙江强瑞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421民初53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259011.84元及相应利息损失、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向本院报告了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嘉善县罗星街道阳光东路181号2401室的不动产。2020年5月13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及担保人王强(被执行人股东之一)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如下:被执行人于2020年5月、6月、7月的月底分别支付5万元,自2020年8月起每三个月的月底支付15万元,至2022月7月底清偿完毕本案债务。担保人王强自愿为本案被执行人的上述债务提供担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执行人及担保人王强按期履行付款义务,则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同意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暂缓执行处置。

综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嘉善择大铝塑门窗厂与被执行人浙江强瑞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及担保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该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浙0421执609号案终结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锡锋

审判员  沈佳誉

审判员  徐本一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马敏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