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浙0421执2870号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嘉兴市南方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强瑞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511801元,执行费7518元。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20年1月3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浙江强瑞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按和解协议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361801元,并交纳了执行费7518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
至此,(2019)浙0421民初183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及法律规定的付款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本院(2019)浙0421执2870号案件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