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强瑞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强瑞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合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421民初2060号之三
原告:浙江强瑞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惠民街道隆全路***号*幢。
法定代表人:冯连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惠明,浙江嘉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合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皇塘镇。
法定代表人:蒋建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虹、江斌,浙江宏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许岩岗,男,196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
第三人:中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中山东路1135号
法定代表人:章锡根。
原告浙江强瑞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合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许岩岗、中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强瑞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依法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浙江强瑞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用11900元,由原告浙江强瑞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曹 律
人民陪审员  王卫平
人民陪审员  卓生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岑 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