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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421执196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浙江)支行。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罗星街道晋阳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10762369256。
负责人:李宇燕。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军,系该公司法务。
被执行人:浙江强瑞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惠民街道隆全路****用代码:91330421727634223F。
法定代表人:冯连庆。
被执行人:冯连庆,男,197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善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男,196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善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浙江)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强瑞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冯连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21)浙0421民初22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浙江强瑞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冯连庆、**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浙江)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强瑞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冯连庆、**向申请执行人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浙江)支行本金11569302.71元及诉前利息50634.08元【自2021年3月28日起暂计息至2021年4月23日,自2021年4月24日起,对尚欠借款本金分别按对应的《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物业物产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包括罚息、复息)至实际清偿日止】,并承担本案执行费7902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向被执行人浙江强瑞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冯连庆、**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浙江强瑞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冯连庆、**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强瑞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冯连庆、**逾期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强瑞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冯连庆、**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浙江强瑞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浙江强瑞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罗星街道阳光东路181号2401室房产,本院依法对该套房屋进行评估拍卖,成交价为12810000.00元,扣除税费、评估费及公证辅助费,申请人受偿10496333.77元;被执行人冯连庆名下银行存款本院予以扣划,申请人受偿19780元;被执行人**名下揽胜极光牌×××车辆,被执行人冯连庆名下波罗牌×××车辆、奥迪牌×××车辆,本院依法予以查封,但未实际扣押。被执行人浙江强瑞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冯连庆、**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强瑞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冯连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冯连庆未如实申报财产情况,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江强瑞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冯连庆、**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对冯连庆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浙江)支行,其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至2021年12月11日,本案债权1103823.02元(未包含后期利息)未能实现。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强瑞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冯连庆、**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421执196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超
审判员沈佳誉
审判员黄炎松
二○二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倪引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