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强瑞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强瑞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421执19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1月17日生,汉族,住嘉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斌,浙江民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强瑞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嘉善县惠民街道隆全路****。联系地址:浙江省嘉善县罗星街道阳光东路183号善商大厦2号楼28层。

法定代表人:冯连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惠明,浙江嘉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强瑞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9)浙0421民初54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浙江强瑞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调解书约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强瑞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826441元,被执行人浙江强瑞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本案执行费10664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向被执行人浙江强瑞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浙江强瑞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强瑞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申报财产情况且逾期未履行义务。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强瑞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浙江强瑞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嘉兴市嘉善县××街道××路××号××室的不动产,本案于2020年12月10日轮候查封。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强瑞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报告财产情况且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浙江强瑞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后,2021年2月2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及担保人王强(被执行人股东之一)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如下:被执行人浙江强瑞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1日前向申请人支付,2021年6月30日前支付150000元,2021年12月30日前支付200000元,2022年6月30日前支付150000元,尾款200000元于2022年12月30日前清偿完毕。担保人王强自愿为本案被执行人的上诉债务提供担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强瑞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就本案债务的履行达成和解协议,但该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浙0421执1986号案件终结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对本案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超

审判员 黄炎松

审判员 沈佳誉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鲁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