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新02民终2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代理人:**,克拉玛依区胜利路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克拉玛依市正中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范东游,新疆炎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
上诉人***诉被上诉人克拉玛依市正中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原审第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2015)克民一初字第113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6年1月28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撤回原审起诉、撤销一审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撤回原审起诉、撤销一审判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撤销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2015)克民一初字第1133号民事判决;
三、准许上诉人***撤回起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25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魏锋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叶楠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