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正中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稳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2民终2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言,新疆鼎泽凯(白碱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稳,男,1978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卫华,新疆国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克拉玛依市正中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天山新村25栋(物业天山分公司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周爱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轮,新疆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油(新疆)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友谊路115号C座。
法定代表人:谭振海,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江,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霞,女,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稳、克拉玛依市正中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正中建安公司)、中油(新疆)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油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2022)新0203民初10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2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869.03元,减半收取4,869.04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德   明
审判员 魏   艳   美
审判员 李      萍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穆耶赛尔依力哈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