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主岭市利华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被上诉人某某、公主岭市利华建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吉03民终17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4月12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雷声,吉林英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一,吉林吉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公主岭市利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公主岭市工业大街11号。
法定代表人:刘志会,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XX才,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大平,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公主岭市利华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华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人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7)吉0381民初28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在于承包工程价款的计算标准如何确定。在一审中,被上诉人主张的每平方米390元,只有单方陈述。在二审中,被上诉人虽然提供了证人证言,但鉴于证人未出庭接受质证,其证言内容的真实性无法确定。故一审法院确定按每平方米390元计算工程价款证据不足,应由被上诉人进一步举证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7)吉0381民初281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公主岭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34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刘伟杰
审判员  王玉川
审判员  赵文涛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 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