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主岭市利华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公主岭市利华建筑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0381执149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四平市。
委托代理人:太史功科,吉林卓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连惠,吉林卓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四平市。
被执行人:公主岭市利华建筑有限公司。
住所地:吉林省公主岭市。
法定代表人:刘志会,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公主岭市利华建筑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吉03民终113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执行人于2019年11月2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310800.00元及利息68803.35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二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郝建委
审判员  赵大伟
审判员  曹 巍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国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