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84民初1145号
原告:***,男,汉族,1977年5月12日出生,现住址: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一:**(大包),住址:公主岭市。
被告二:公主岭市利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公主岭市。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原告***与被告**、公主岭市利华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拖欠工资款65176元;其中包括利***8#、9#塔吊喷漆、安装人工费5176元;架子工程款60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被告一、被告二将公主岭市利***8#、9#楼的外架子活、塔吊喷漆、安装承包给原告***施工。(有当时在现场干活的架子工做证);当时约定承包单价按当年承包架子活的市场行情,建筑每平方米10元/人民币,共计11000平方米,合计工程款110000元;塔吊喷漆工程款5176元;在工期内被告一**给付原告工资款50000元,现剩余60000元及喷漆、安装人工费5176元一直未支付。以上欠款共计65176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拖托拒不结算,打电话怒骂、威胁原告(有电话录音为证),给原告的心里和精神上造成了严重的打击,望法律部门给农民工一个交待。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诉讼请求不明确,应待双方结算后或鉴定后另行告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14元由本院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