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203民初3148号
原告:***,男,196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亚青春,新疆同泽(奎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华隆油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
法定代表人:施海清,系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孙靖,男,196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系新疆华隆油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原告***与被告新疆华隆油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孙靖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2年8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唐金利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雯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