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华隆油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华隆油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克拉玛某某农产品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203执20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华隆油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金星路12-1号。
法定代表人:施海青,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克拉玛***农产品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北环路612-3号。
法定代表人:何**,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华隆油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克拉玛***农产品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新0203民初344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克拉玛***农产品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应当履行向申请执行人新疆华隆油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1887020.41元的义务,同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和本案执行费21270.21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2021年11月1日立案后,多次与被执行人联系,于11月2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2021年11月4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包含证券、保险、民政、工商总局、不动产、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人民银行开户账户等信息)查询,查询反馈无大额银行存款和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名下的3个银行账户予以冻结。
3.继上述查询后又于2021年11月12日、2021年12月3日、2022年1月14日、2022年2月10日、2022年3月1日、2022年3月23日共6次提起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提起查询系统所有开通项目),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同时查明被执行人未在克拉玛依公积金中心开户、也未在本市有房产和土地登记信息。
4.2022年1月12日,本院依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5.执行过程中,2022年3月23日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26281元,2022年3月30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
6.执行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克拉玛***农产品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2套,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进行司法评估、拍卖,暂未处置。
7.2022年3月30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其表示暂时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执行到位标的226281元,未执行到位标的1660739.41元。
本院认为,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因被执行人克拉玛***农产品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中完全未履行债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新疆华隆油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买 买 提  亚 合 甫
审判员         解 长 林
审判员     莎吾丽热西汗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赵 子 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