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康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克拉玛依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0204执26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金龙镇万向路5号。    
法定代表人:常志江,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现去向不明。    
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新0204民初2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1,672,653元、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20,12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    
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白碱滩区金龙镇×××号房屋一套;×××号起亚牌、×××北京牌、×××柯兰多牌汽车三辆;在中国人寿保险投保有保险三份,除前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等其他财产信息。    
经查,白碱滩区金龙镇×××号房屋为被执行人与其前妻共同所有房屋,房屋面积61平方米,已被乌尔禾区人民法院和本院在另案中在先查封,2021年7月1日本院予以轮候查封;×××号起亚牌、×××北京牌、×××柯兰多牌三辆汽车,无法查知下落未实际扣押,且已被其他法院在先查封,2021年7月2日本院予以轮候查封。    
2021年6月3日,经向金龙镇派出所调查,派出所反馈因找不到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户籍已于2018年5月被注销。    
2021年7月6日,本院委托被执行人籍贯地山东省菏泽市东明县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在其辖区内的不动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在住建局登记有监理工程师证。2021年6月24日,本院向克拉玛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监理工程师证所挂靠的具体单位;2021年7月27日,本院委托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查询***的监理工程师证在重庆市住建局的登记信息,因该事项不在受托范围被拒绝,本院经电话沟通无果。    
2021年6月24日,本院向克拉玛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查询被执行人交纳社保所登记的注册单位,查询结果为被执行人自2007年3月后未续保。    
2021年9月6日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名下三份保险的退保现金价值30,692.97元,于2021年9月17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因被执行人未在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7月6日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财产申报义务,本院于2021年9月4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综上,本案执行到位金额30,692.97元,未执行到位1,662,080.03元。    
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向其告知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发现的被执行人名下房屋及车辆有在先查封,车辆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保险已提取退保现金价值,并支付申请执行人。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飞
审判员    王立博
审判员    艾克热木江吐鲁甫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周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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