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康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克拉玛依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0203民初2602号 原告:***,女,1972年7月4日出生,住新疆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炎***事务所律师。 被告:克拉玛依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万向路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克拉玛依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设计委托费40万元及利息(从2012年8月23日至2023年5月22日为10年9个月,按年利率6.4%计算为275200元;2023年5月23日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要求继续计算)以上合计675200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等费用。事实和理由:2012年8月2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设计委托书》,约定原告选定克拉玛依...住宅楼,原告向被告支付设计委托费40万元。根据有关规定被告应向原告返还40万设计费及利息,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委托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被告未就委托合同管辖问题作出约定,本案应按《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确定管辖。本案中原告提供被告的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故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四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276元,由本院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阿皮孜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穆斯塔法  **来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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