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8民初1195号
原告:***,男,1968年3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蒙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汇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县魏桥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山东蒙阴环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蒙阴县工业园汶河三路西首。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蒙阴环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汇泽实业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秦 健
书 记 员 于海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