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2)沂南行执字第60号
申请执行人沂南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食品科科长。
被执行人山东蒙阴环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沂南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被执行人山东蒙阴环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申请人于2011年5月27日对被执行人作出了(沂南)质技监罚字(2011)第A0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述法律文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亦未按该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作出的(沂南)质技监罚字(2011)第A0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政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申请人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二、责令被执行人山东蒙阴环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付罚款70000元;
三、被执行人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0一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高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