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源东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惠州仲恺东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惠州市佳祥贸易有限公司、某某、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粤1302民初6075号
原告惠州仲恺东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州市佳祥贸易有限公司、陈柯桦、郭紫欣、惠州市源东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陈某1、程钰斐、陈沿达、林某1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诉辩意见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惠州市佳祥贸易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最高额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已按约定向被告惠州市佳祥贸易有限公司发放了贷款9500000元,该事实有《借款借据》及业务凭证等为证。被告惠州市佳祥贸易有限公司在收到贷款后,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偿还借款本息,已构成了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惠州市佳祥贸易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9500000元及支付相应的利息(含罚息)(暂计至2020年9月27日为5122082.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此后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年利率24%为限,且罚息不得计收复利。双方还约定,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仲裁等任何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应当承担贷款人为此而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现原告主张律师费7500元,并提交了《民事诉讼委托合同》、《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进账单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惠州市源东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陈某1、程钰斐、陈沿达自愿为被告惠州市佳祥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并在保证期间内,应对被告惠州市佳祥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被告虽辩称案涉贷款并未按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超出了其担保范围,其不应再承担保证担保责任,但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此不予采纳。虽被告林某1为被告惠州市佳祥贸易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但其与原告之间并不存在保证担保合同关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林某1对被告惠州市佳祥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事实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陈柯桦、郭紫欣以其名下位于惠州市××××××××华贸大厦2单元22层02号(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惠州字第1100166170、1100166171号,他项权证号:粤房地他项权证惠州字第1100131071号)、03号(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惠州字第1100166176、1100166177号,他项权证号:粤房地他项权证惠州字第1100131070号)的房产为被告惠州市佳祥贸易有限公司上述借款的偿还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因此,原告请求对被告陈柯桦、郭紫欣用于抵押的上述房产的处置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惠州市佳祥贸易有限公司、陈柯桦、郭紫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不向本院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应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依法应作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日,原告与被告惠州市佳祥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最高额借款合同》(合同号:027××××××××××001),双方约定从2016年12月2日起至2017年12月1日止,由原告向被告惠州市佳祥贸易有限公司提供贷款本金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9500000元的贷款,本合同项下贷款的执行利率及利率调整方式由借贷双方在借款借据中约定;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又未获准展期的,从逾期之日起,贷款人有权对其未偿还的贷款本金按日在贷款执行利率水平上加收50%计收罚息,直至贷款本息清偿完毕为止;对应付未付利息,贷款人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偿还或支付到期贷款本息、费用及其他任何应付款项,构成违约,贷款人有权宣布贷款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归还全部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行使担保权利,解除与借款人的借贷关系;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仲裁等任何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应当承担贷款人为此而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双方还就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同日,被告惠州市源东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陈某1、程钰斐、陈沿达作为保证人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为被告惠州市佳祥贸易有限公司履行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担保,所担保的债权为自2016年12月2日起至2017年12月1日止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所产生的全部债权债务,其中债权的本金最高余额不超过950万元;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每份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应承担的全部债务本金、利息(包括个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补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抵押物处置费、过户费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被告陈柯桦、郭紫欣作为抵押人与原告签订《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为被告惠州市佳祥贸易有限公司履行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向抵押权人提供抵押担保,所担保的债权为自2014年1月14日起至2017年1月13日止抵押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所产生的全部债权债务,其中债权的本金最高余额不超过950万元;抵押物位于惠州市××××××××华贸大厦2单元22层02号(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惠州字第1100166170、1100166171号,他项权证号:粤房地他项权证惠州字第1100131071号)、03号(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惠州字第1100166176、1100166177号,他项权证号:粤房地他项权证惠州字第1100131070号)的房产;抵押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每份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应承担的全部债务本金、利息(包括个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补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抵押物处置费、过户费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抵押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2016年12月2日,被告惠州市佳祥贸易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两份《借款借据》(借据号:027××××××××××××101、027××××××××××××102),约定借款日期为2016年12月2日,到期日期为2017年12月1日,贷款种类为借新还旧,贷款用途为采购海产品,借款利率为固定利率,月利率10‰,还款方式为按月结息,到期还本。同日,原告向被告惠州市佳祥贸易有限公司账户发放了贷款9500000元。 2020年4月15日,原告以被告逾期未还款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另查一,原告提交的有惠州市源东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陈某1、程钰斐、陈沿达盖章或签名确认的《回执》显示,其已于2018年9月20日收到原告向其送达的关于借款人惠州市佳祥贸易有限公司、惠州市佳保五金铁艺有限公司、惠州市佳祥贸易有限公司、惠州市佳祥贸易有限公司的催收函,其已明确知悉借款人的违约情况,其同借款人将尽快筹措资金履行还款责任,并自愿承担担保责任,未按时还款其将自愿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另查二,根据原告提交的被告惠州市佳祥贸易有限公司950万元贷款利息计算明细显示,涉案借款950万元起息日为2016/12/2,2016/12/2至2017/11/30期间,月利率10‰,2017/12/1至2020/9/27期间,月利率15‰,借款应还正常利息4417500.03元,应还罚息1632416.67元,已还正常利息927834.12元,尚欠正常利息3489665.91元,尚欠罚息1632416.67元,欠息合计5122082.58元,尚欠本金9500000元,尚欠本息合计14622082.58元。 另查三,原告提交的《民事诉讼委托合同》、《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进账单显示,原告因本案诉讼产生律师代理费7500元。 另查四,被告惠州市佳祥贸易有限公司为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林某1为其股东。 判决理由和结果
一、被告惠州市佳祥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惠州仲恺东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9500000元及利息(含罚息)(暂计至2020年9月27日为5122082.58元,2020年9月27日之后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至欠款还清之日止,上述利息、罚息同时段的利率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且罚息不得计收复利); 二、被告惠州市佳祥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惠州仲恺东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人民币7500元; 三、被告惠州市源东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陈某1、程钰斐、陈沿达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惠州仲恺东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陈柯桦、郭紫欣名下用于抵押的位于惠州市××××××××华贸大厦2单元22层02号(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惠州字第1100166170、1100166171号,他项权证号:粤房地他项权证惠州字第1100131071号)、03号(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惠州字第1100166176、1100166177号,他项权证号:粤房地他项权证惠州字第1100131070号)的房产的处置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惠州仲恺东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81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惠州市佳祥贸易有限公司、陈柯桦、郭紫欣、惠州市源东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陈某1、程钰斐、陈沿达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苏绿琴 审判员  赵顺喜 审判员  叶珊珊
书记员  古杏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