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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仲恺东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粤1302民初11019号
原告惠州仲恺东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市惠城区全文文体用品店、惠州市源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惠州市源东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陈某2、***、***、惠州市大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惠州帝豪置业有限公司、惠州市家华实业有限公司、惠州市绍基工贸有限公司、惠州市源东钢构有限公司、惠州市家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和平县灵星矿业有限公司、惠州市成达塑胶开发有限公司、惠州市南方华信塑胶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华侨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惠州仲恺东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惠州仲恺东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刘振尧 审 判 员 赵顺喜 审 判 员 苏绿琴
法官助理 钟妙容 书 记 员 张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