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粤13民终8732号
上诉人惠州市源东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惠州仲恺东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惠州市嘉亿州实业有限公司、惠州市源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陈某2、程钰斐、***、惠州市大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惠州市家华实业有限公司、惠州市绍基工贸有限公司、惠州市源东钢构有限公司、惠州市家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和平县灵星矿业有限公司、惠州市成达塑胶开发有限公司、惠州市南方华信塑胶发展有限公司、林某1、陈勇乐、程某1、惠州市惠贤贸易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019)粤1302民初112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惠州市源东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收到《广东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后,未按规定期限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惠州市源东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晓文
审 判 员 黄**锋
审 判 员 刘艳妹
法官助理 李嘉伊
书 记 员 林楚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