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粤13民终8740号
上诉人惠州市源东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惠州仲恺东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惠州市永正贸易有限公司、惠州市源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陈某2、***、***、惠州市大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惠州市家华实业有限公司、惠州市绍基工贸有限公司、惠州市源东钢构有限公司、惠州市家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和平县灵星矿业有限公司、惠州市成达塑胶开发有限公司、惠州市南方华信塑胶发展有限公司、陈勇乐、程某1、惠州市昌建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019)粤1302民初152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惠州市源东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虽提出书面上诉,但其经通知缴纳诉讼费后未能按期缴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其行为应当作为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惠州市源东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晓文
审 判 员 邓耀辉
审 判 员 刘宇慧
法官助理 李兵勤
书 记 员 叶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