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源东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惠州市东信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粤13执恢47号之六
关于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惠州市东信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市大通置业有限公司、陈楚翔、陈柯桦、陈俊瑾、陈东京、程钰斐、惠州市源东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和平县灵星矿业有限公司、惠州市家华实业有限公司、惠州市大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13民初2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惠州市东信集团有限公司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110412908.15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息【暂计至2018年9月3日(不含该日)尚未偿还的利息人民币939533.65元、罚息人民币2211.22元、复息人民币18.96元,此后的利息、罚息、复息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我国相关法律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标准计至全部债务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由惠州市东信集团有限公司承担。2、惠州市东信集团有限公司未按协议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支付全部所欠本金、利息、罚息、复息、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的,惠州市大通置业有限公司、陈楚翔、陈柯桦、陈俊瑾、陈东京、程钰斐、惠州市源东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和平县灵星矿业有限公司、惠州市家华实业有限公司、惠州市大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立即对惠州市东信集团有限公司的以上全部债务履行连带保证责任。因惠州市东信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市大通置业有限公司、陈楚翔、陈柯桦、陈俊瑾、陈东京、程钰斐、惠州市源东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和平县灵星矿业有限公司、惠州市家华实业有限公司、惠州市大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恢复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现评估拍卖被执行人陈柯桦名下位于惠州市麦地路××、××层商场,经本院一拍、二拍、变卖后均未成交,且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不同意以物抵债。 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等形式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已处置涉案房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13执恢4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惠州市东信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市大通置业有限公司、陈楚翔、陈柯桦、陈俊瑾、陈东京、程钰斐、惠州市源东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和平县灵星矿业有限公司、惠州市家华实业有限公司、惠州市大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文贞 审判员  徐耀文 审判员  林峥云
法官助理罗慧盈 书记员罗志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