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粤13民终5737号
上诉人惠州市源东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惠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行、原审被告惠州市源东钢构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惠州市绍基工贸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惠州市家华实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原审被告***、原审被告***、原审被告林素珠、原审被告陈木亮、原审被告陈沿睿、原审被告陈沿达、原审被告陈思余、原审被告陈思君、原审被告程淑智、原审被告陈勇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019)粤1302民初138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惠州市源东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虽递交了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规定,本案应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一审法院于2020年5月12日向上诉人邮寄送达了《预交上诉费通知书》,通知上诉人应于接到缴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535993元,上诉人收到上述材料后,未于七日内预交案件上诉费。
本案按上诉人惠州市源东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岳淑敏
审 判 员 邓耀辉
审 判 员 刘宇慧
法官助理 吴晓露
书 记 员 黄苑婷